| IV.在国际一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 16 条: 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1.为了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提高对其重要意义的认识和从尊重文化多样性的角度促进对话,委员会应根据有关缔约国的提名编辑、更新和公布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2.委员会拟订有关编辑、更新和公布此代表作名录的标准并提交大会批准。
第 17 条: 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1.为了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委员会编辑、更新和公布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并根据有关缔约国的要求将此类遗产列入该名录。
2.委员会拟订有关编辑、更新和公布此名录的标准并提交大会批准。
3.委员会在极其紧急的情况(其具体标准由大会根据委员会的建议加以批准)下,可与有关缔约国协商将有关的遗产列入第1 段所提之名录。
第 18 条: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计划、项目和活动
1.在缔约国提名的基础上,委员会根据其制定的、大会批准的标准,兼顾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定期遴选并宣传其认为最能体现本公约原则和目标的国家、分地区或地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计划、项目和活动。
2.为此,委员会接受、审议和批准缔约国提交的关于要求国际援助拟订此类提名的申请。
3.委员会按照它确定的方式,配合这些计划、项目和活动的实施,随时推广有关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