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佤族是一夫一妻制的小家庭,成员包括夫妇子女,或者夫妇、父母和子女。过去也曾存在多妻的现象,多妻者为社会所允许,大小老婆有着同等的社会和家庭地位,丈夫对他们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只是在生活待遇上,因丈夫的偏爱,有些小的区别而已。大小老婆若合得来可住在一起,合不来可分家另居,形成经济上半独立性的小家庭。佤族的每个小家庭就是一个经济和生产单位,是社会的组织细胞。
西盟佤族部分地区过去还存在转房习俗。转房多在同辈之间,即兄死,弟可以娶嫂;弟死,兄可以纳弟媳。也有转房给夫之叔伯的。但转房须女方自愿,不能强迫。若不愿转房,可另嫁,社会不加干涉限制。若另嫁新夫须把前夫在结婚时所出的聘礼等退还给前夫和兄弟或族人。
佤族的的离婚率较低。如果婚后夫妻因感情破裂而离婚,会受到社会支持。若是一方丢弃另一方,就会受到社会舆论的遣责。离婚后,如女方另嫁,前夫所出的聘礼都得由女方新夫赔偿。有的寨子离婚时还要举行简单的仪式,请双方父母和这寨中的窝郎、头人来饮酒,目的是向公众宣布离婚,请他们作见证人。事后婚姻关系就算解除了。
解放前,佤族妇女离婚再嫁一般有两种情况:第一,妇女被丈夫遗弃后,获得丈夫同意可另行改嫁,但所生小孩留夫家。前夫有权向后夫索取当初结婚时所花的一切费用。如女方家有钱有势,女方的父母便可要求女儿的前夫备酒肉饭菜,让他当场答应此后女儿不论给谁,男方不得要求赔偿。第二,女儿由于对父母强迫的婚姻不满而离婚、或被丈夫遗弃后未经得同意而改嫁者,其前夫有权抄后夫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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