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羌族婚姻属包办买卖婚姻。男女青年没有恋爱自由,一般幼时即由父母请人择字、合婚,然后举行订婚仪式。有的甚至指腹为婚。择婚时有严格的阶级界线,讲究门当户对和亲上加亲。婚龄极小,一般是男的七至十岁,女的十二至十八岁,往往是女大于男。所谓“六月麦子正扬花,丈夫还是奶娃娃”,讲的就是这种早婚的习俗。说亲时女家要求给予很高的财礼。订婚时男家须送十几斤酒和一些银子。结婚前“催婚”时要送十几斤开口酒。结婚时还要过很多的财礼,包括十几斤肉、衣服、首饰等。没有彩礼就成婚,许多人家为了这一连串的彩礼,甚至弄得倾家荡产。贫穷者甚至娶不起妻,独身到老。有的被迫实行抢婚。趁女子外出劳动时进行。抢回成婚后,女方愿意的,次日由男子背猪膘及酒到女家,女家一般只好答应。不愿者则于次日偷跑回家,女家一般也不追究。婚后女子一年内多返娘家。在姑舅表之间,一般有优先婚的权利。
由于婚姻具有父母包办强迫的性质,羌族一般不允许离婚。也不许女的再嫁(寡妇除外)。男子遇妇女不育者则可以另娶。在部分地区,羌族也有转房的习俗。兄死嫂嫁其弟,弟死兄纳弟妇。
羌族统治阶级历史上有一夫多妻的情况。在多妻的家庭内,妻子之间不分长次,谁精明强干谁操持家务。
羌族盛行“招赘上门”的婚姻形式。有女儿而无男儿的家庭,可以招人上门。上门的男子必须改与女方同姓。他们可以继承女方的家产。女方父母待其如亲生儿子。一般说,男子因贫困或因女方的钱财,是愿意上门的,他们“上门”后并不受到社会的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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